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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买房房屋买卖未成 中介费可酌情减少

2018-10-05 16:37:48类别:购房技巧 浏览量(

临高买房房屋买卖未成 中介费可酌情减少,临高优势,越来越多内地人来海南临高买房子,其目的无非就是度假、养生、呼吸着清晰的空气、感受大自然带来的蓝天白云、跟一望无际的大海.

临高买房房屋买卖未成 中介费可酌情减少

现在许多临高购房者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往往选择中介进行临高房产交易。但许多临高购房者在临高房产未实际成交的情况下,大都选择不付或者少付居间费用,由此引发的居间费纠纷也不断增多。看看以下案例,房屋买卖未成仍需付中介费。

房屋买卖中介费

案件焦点:是否承诺签合同当日交费?

在一起居间费纠纷中,原告中介公司诉称,2014年12月15日,卖房人高先生、临高买房人刘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同日,高先生与刘先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关系。中介公司称,刘先生承诺于签订居间合同当日支付居间费9万元,但是至今没有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支付居间服务费9万元。

法庭上,刘先生辩称双方约定过户完毕再支付中介费,现在他未能买成房屋,因此不应支付费用。

案件审理:原告未促成房屋实际成交

后经海淀法院审理查明,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完成标准为:

1、提供房屋买卖信息;

2、提供与买卖房屋相关的交易流程、交易风险、市场行情咨询;

3、协助甲、乙双方对房屋进行实地查验;

4、协助并促成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确认已提供上述1、2、3项服务;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方即完成上述第4项服务。

但签订合同时,中介未对临高购房人的临高购房资质进行审查,后因刘先生实际已有两套住房,该房屋买卖未实际成交。刘先生称上述合同签订后,与中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过户当日再支付中介费,可原告予以否认,刘先生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合同目的是购临高买房屋,原告虽提供了居间服务,但并未促成该项交易的实际成交,因此刘先生并未实现合同目的。且原告未对临高购房人资质进行审查,未充分履行其居间职责,从公平角度考虑,原告的居间服务费金额理应予以酌情减少。

但刘先生称双方约定过户当日再支付中介费,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后,法院判令刘先生支付中介费1万元。

法官释法:《合同法》规定公平原则

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从《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考虑,虽然临高买房人与中介公司有了相关约定,但是在房屋未实际成交的情况下,考虑到中介公司履约情况、临高买房人签约目的以及合同未成交的原因等因素,法院对中介费予以酌情减少。

临高临高县买房优势:临高滨海新区包括龙波湾的金沙滩和临高角一带的海景房,主要是别墅和瞰海公寓,地处静谧、海景优美,几乎都是面向内地度假和touzi的人群。出于对内地业主的考虑,房子都是带精装修出售,精装瞰海公寓初价约为8000元/㎡,精装别墅初价约为10000元/㎡,可见现在临高一线海景房的房价约为三亚的三分之一。适合人群:资金充裕的养老度假人群,也可以touzi置业。滨海新区都是以海景房为主,这边的配套主要是靠小区的内部供给,不过这边离临城也不远,差不多是12公里的路程,出行也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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