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房价Haikou
 | 

海南省省会、都市生活圈……

海口房价网 > 国内景点 > 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释义 > 正文

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释义

2025-11-19 12:48:19来源:www.haikoufangjia.com 浏览量(

[摘要]“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条例”通常指的是与《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的其他相关法规或条例。这些条例可能涉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例如

“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条例”通常指的是与《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的其他相关法规或条例。这些条例可能涉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例如,《风景名胜区条例》是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的。除了这一主要条例外,还可能有其他配套的条例或细则,以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确保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这些其他条例与《风景名胜区条例》共同构成了对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完整体系。

风景名胜区条例释义

风景名胜区条例释义

《风景名胜区条例》是中国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对该条例的释义: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结合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定义

*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纸,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 设立条件: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风景名胜资源丰富;②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③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 分级: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 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 管理职责:包括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公共秩序等。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 资源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历史遗迹、民俗风情等文化资源,应当得到有效保护。

* 禁止行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以及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有害物质。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利用

* 游览服务设施建设: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游览服务设施,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相协调。

* 文化活动举办:风景名胜区内不得举办破坏景观、影响生态和文化传统的文化活动。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职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 监督检查措施:包括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第八条

法律责任

* 违法行为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如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挖掘地质遗迹等活动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结语

《风景名胜区条例》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确保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有关方面应严格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风景名胜区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秩序。

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其他相关条例包括:

1.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5.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6.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请注意,《风景名胜区条例》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更新或修订。为了获取醉新信息,请参考中国政府网或其他官方渠道发布的醉新版本。

推荐阅读
服务热线

400-654-6680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日24小时

海南房产咨询师
微信号:18089828470